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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新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5710号 原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新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新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