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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仓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22号 原告: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仓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9元,减半收取计15004.5元,由原告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