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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2民初1956号
原告: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男,襄阳高新区七里河路
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男,湖北省黄冈市
本院在审理襄阳江波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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