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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某公司、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2980号 原告:陕西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瑞某公司与被告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2024年4月26日,原告陕西瑞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瑞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629元(原告陕西瑞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314.5元,由原告陕西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