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2980号
原告:陕西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瑞某公司与被告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2024年4月26日,原告陕西瑞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瑞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629元(原告陕西瑞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314.5元,由原告陕西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