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烟台恒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3民初6848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栾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2026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9元,减半收取计4145元,保全费2905元,合计70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