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3民初6848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栾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2026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9元,减半收取计4145元,保全费2905元,合计70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