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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泉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91民初132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欠款共计97473元及利息暂计为12176.95元(利息以9747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21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5年7月22日,此后利息仍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以上共计:109649.95元。庭审中,某甲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欠款共计66056.55元及利息(利息以66056.5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请求依法判令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双方系合作关系,2021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劳动派遣协议书》及《社会公益计划-残疾人基地就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提供劳务,某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均无异议,但某乙公司并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款项97473元未支付,经某甲公司多次催要该笔款项,某乙公司均无理由拒不支付。现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诉请服务费97473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22年10月31日,是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最后期限,逾期申报缴纳将会影响企业信用。10月31日下午下班前,我方仍未接到延期申报的通知,遂于当日17:01:31向国家某总局烟台市莱山区税务局第一分局缴纳了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全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2113.11元。某甲公司对我方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缴纳残某情况是明知的。某甲公司保证能为我方办理残某减免或退费成功的情况下,我方才与某甲公司建立本次合作。2022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及社会公益计划-残疾人基地就业服务协议。社会公益计划-残疾人基地就业服务协议第六条第2款第1项约定的总费用66056.55元;第6款费用结算流程及时间:“待残某实际减免成功后,或2021年度已缴纳的残某退费成功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将2021年全年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果减免或者退费均不成功,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虽经某甲公司多次与税务局电话沟通联系以及线下沟通,但税务局均不同意退还2021年度的残某,至今未退还。依据上述协议约定,我方无需向某甲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二、某甲公司主张的所谓支付残疾人工资、社保、服务费等费用并非与我方合作后所发生的,不属于为本次合作产生的实际支出。综上,某甲公司诉请服务费97473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乙公司(用工单位,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载明:“……第七条劳务派遣员工数量1人;协议期间内,派遣人员若有增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及时变更《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九条支付方式:甲方应依据本协议附件内容有关费用结算的约定,按时足额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收到以上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派遣员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正规税务发票送达甲方。第二十条本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协议期限同本协议……”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分别加盖公章。 上述协议附件《社会公益计划-残疾人基地就业服务协议》载明:“……第二条合作主要内容1、乙方为甲方提供残疾人就业政策咨询、残疾人招录、基地就业日常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等服务。2、乙方充分了解甲方残疾人岗位的详细需求,并按照甲方要求招录相关残疾人就业。3、协议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对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及基地就业日常管理等服务。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协助或全权代理甲方完成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第五条协议期限协议期限:壹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六条合作人数、费用标准及其结算1、协议期间内,乙方基地集中安排甲方1名残疾人就业,其中,重度残疾1人。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上述人员费用及标准:(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21年度的费用如下……2021年安置1名重度残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为66056.55元……6、费用结算流程及时间:2021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和就业残疾人工资,由乙方先行垫付,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状况审核工作并完成税务系统残某申报后,待残某实际减免成功后,或2021年度已缴纳的残某退费成功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将2021年全年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减免或者退费均不成功,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某乙公司在签字页甲方处加盖公章,某甲公司在签字页乙方处加盖公章。 某乙公司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2022年10月31日,某乙公司向国家金库烟台市莱山区支库转账132113.11元,摘要为公共缴费,附言为税费扣缴实时扣税:33706622100029223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2113.11。 某乙公司提交的税务系统截图载明:征收项目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纳税(费)额为132113.11,已退税(费)额为0,本次可退税(费)额为132113.11。 某乙公司提交的其员工薛某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的某平台聊天记录载明:2025年6月9日,汤某陈述:“集团的意思就是税务后期有没有退咱们的费用,我们也不清楚”,薛某陈述:“这是为什么,那我们提供证据证明就行了呗”,汤某陈述:“集团的意思就是残联那边已经审核成功了呢”,薛某陈述:“我们合同写的,实际减免成功,或退费成功后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66056.55元及利息,某乙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社会公益计划-残疾人基地就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约定“2021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和就业残疾人工资,由乙方先行垫付,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状况审核工作并完成税务系统残某申报后,待残某实际减免成功后,或2021年度已缴纳的残某退费成功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将2021年全年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果减免或者退费均不成功,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依据双方举证及庭审陈述,某乙公司已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某甲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某乙公司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实际减免成功或退费成功即上述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66056.5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