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沃玛金属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沃玛金属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沃玛金属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江路95号。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Remes,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庆丰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沃玛金属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703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沃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齐力公司签订《涂装设备定作合同》及《技术协议》,由被上诉人承接上诉人涂装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系列工程,但调试运转过程中暴露了一系列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却偷工减料应付了事,施工不遵守《技术协议》,项目也不符合环评要求,上诉人与其多次沟通无果后发出律师函,虽然双方签订的《涂装设备定作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协调不成,向原告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但案涉标的物及其施工、安装调试均在山东青岛胶州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涂装设备定作合同》中约定:如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原告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齐力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约定,被上诉人齐力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属于实体审理中的审查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