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052号 原告: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5349752A,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区庆丰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1539467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齐力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98601103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盐塘河南文明路西汇金大厦204室(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环科城鑫瑞达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NKKJ367,住所地在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兴武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环科城鑫瑞达机械厂、第三人江苏齐力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受理。原告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0元,依法减半收取7940元,由原告江苏齐力涂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夏 凡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