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9097号 原告:***,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68号1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0604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4月30日入职被告处,岗位是保洁。双方于2008年6月19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于2021年9月办理退休。在原告入职期间,被告仅为原告缴纳了2018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社保,补缴了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的社保。因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原告出具相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文本书作为补缴社保的依据。根据以上情况,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签订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实质亦于2008年4月入职被告处,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异议。因此,被告应当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特起诉。 被告**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情况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 **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8日,商事类型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于2023年6月28日就案涉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已过法定仲裁时效、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遂诉至本院。 本案庭审中,***主张其于2008年4月30日入职**公司,岗位是保洁,双方于2008年6月1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21年9月办理退休,中途没有离职过,至本案庭审时仍在职。入职时工资为1500元/月,后陆续涨薪,退休前工资达到4200元/月左右。刚入职时通过现金发放工资,后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需要打***。***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员工入职登记表。显示填表日期为08年6月19日。2.劳动合同。显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签订自2008年6月1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证明。**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出具证******2008年4月参加工作至今,已达退休年龄,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4.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记载**公司为***缴纳了2014年10月至2021年8月的社会保险。5.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事项通知书。记载同意你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合计91651.52元,姓名***,所属日期起2008年4月,所属日期止201801,缴费人名称:**公司。6.银行流水。显示***自2013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每月收取“工资”款项。**公司对*****的工作情况、工作时间无异议,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主张与**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劳动合同、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事项通知书、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公司对***的举证及***主张的在职情况均无异议,故本院对***的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