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4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的病假工资16640元;2.判令**公司向***支付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3380元;3.判令**公司向***支付部分医疗费2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的病假工资16640元;2.**公司向***支付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3380元;3.**公司向***支付医疗费20000元;4.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入职时,**公司以劳动关系约束双方。2018年2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为8小时/天、工资等内容。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来看,**公司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双方约定的工资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约定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支付事项。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没有约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二、法律无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是劳动关系。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义务,且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属于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照现行政策和退休实际执行情况,需要年满55周岁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今未达到55周岁。
被上诉人**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入职**公司时已经52岁,且其岗位为清洁服务,不属于管理岗位,故***入职时已经超过了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用工关系应该属于劳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小迪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威淞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