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739号
申请人: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高,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方媚,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袁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袁小英儿子。
被申请人:王雁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王雁雨哥哥。
申请人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小英、王雁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360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仲裁裁决作出时,由广州市番禺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已依法提出行政诉讼的再审申请,其效力的合法性无法确认。该情形依法符合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但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仲裁裁决。二、仲裁裁决作出时,死者王全虎的工伤认定效力无法确定,但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亡保险待遇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仲裁裁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纠正。综上,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3602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袁小英、王雁雨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死者王全虎视同工伤。仲裁期间,工伤认定已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人虽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故死者王全虎的工伤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裁决不存在程序违法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证实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其撤销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36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容爱玲
胡玮瑶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