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4587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县。
被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68号1梯1218号。
法定代表人:廖丽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7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