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22759号
原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68号1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060429。
法定代表人:陈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袁小英,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王雁雨,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袁小英、王雁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小英、王雁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岗位:王全虎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公司,任保洁员。
二、死亡时间:2019年3月27日13时55分,王全虎骑自行车回单位打卡上班,途径莱茵花园小区15栋时,突然摔倒并昏迷,被送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后转湖北省老河口市第二医院治疗,2019年3月29日3时21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工伤(亡)认定:2019年5月28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番人社工伤认[2019]0042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全虎为视同工伤(亡)。
四、仲裁、诉讼情况:2019年7月4日,**公司就上述工伤认定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9月6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粤7101行初3549号行政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年2月25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6日,三被告就其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亡丧葬补助493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同年6月28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3602号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三被告丧葬补助金49308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同年1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民特739号民事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
五、近亲属:王全虎的父母有王其有、杜玉枝均于2018年以前去世;王全虎的配偶为袁小英,子女为***、王雁雨。
六、仲裁请求:1.**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全虎的妻子袁小英2019年3月29日至其去世期间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300000元(计算方式:3000元/月×100个月);2.**公司支付2019年3月29日救护王全虎的救护车费用13000元。
七、裁决结果:裁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袁小英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760元;驳回三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三被告未提起诉讼。
八、**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无需向三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1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九、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
**公司主张,其已经为王全虎补缴完毕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且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三被告作为王全虎的供养亲属,若符合支付抚恤金条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予认可。为此,本院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查。该办公室复函称,王全虎入职**公司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办理补缴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2020年9月21日补缴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于**公司未按照规定为王全虎参加工伤保险,故袁小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本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本案中,王全虎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2019年3月27日发生工伤时未参加社会保险,故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仲裁裁决根据双方确认的王全虎死亡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100元,认定**公司应付袁小英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760元(计算公式:840元/月×14个月),三被告未提起诉讼,应为无异议,庭审中**公司亦表示对该计算方式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公司应付袁小英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76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公司与王全虎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小英、王雁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袁小英支付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76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