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171号
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9日签订一份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施工队伍承包南京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外承担该项目一切款项,如发生经济纠纷由被告承担。之后,该项目发生多起材料款诉讼,原告均对外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2012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债务为557,082元,并书面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于2013年分两期归还欠款,但届时,被告均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57,082元;判令被告支付以557,08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2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上海浩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望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原告。
2009年11月9日,浩望公司与南京山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就南京市溧水洪蓝镇工业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浩望公司承包上述项目二标段的钢结构厂房二幢、办公楼一幢等。
2010年1月19日,浩望公司与被告签订《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南京市溧水洪蓝镇工业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浩望公司与南京山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浩望公司根据南京山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确认的工程造价,向被告提取管理费及相关税费6.8%,被告除上缴该费用外,必须专款专用、自负盈亏;工程造价暂定3,000万元,最终工程造价以经浩望公司核准的决算为准;项目所发生的材料、设备、工资等相关合同协议等,其应付款项全部由被告承担,与浩望公司无关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施工。2011年7月,被告出具《承诺书》,言明,根据其与浩望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若一旦发生诉讼案件,由被告本人承担一切后果,若让原告资金损失,其负责将足额资金及时补进原告账户(包括利息)等。2012年8月29日,被告出具《对账单》,明确到目前为止已产生材料合同纠纷【1、2011年5月19日,木材(2011)嘉善商初字第373号,原告代付8,726元;2、2011年6月30日,水泥(2011)溧商初字第10号判决书,原告代付66,000元;3、2011年8月29日,混凝土(2011)溧商初字第434号,原告代付41万元;4、2012年3月8日,钢材(2012)沪中律民字第172号,原告代付62,356元;5、2010年6月10日,借款(现金),原告代付1万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被告确认原告已为被告代付557,082元。同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明确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付10万元;2013年5月30日前余款一次性全部付清;如到期不能足额付清,被告愿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全部付清。
后因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涉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诺书、对账单、还款计划为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内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被告在承包施工中对外欠付款项而由原告实际垫付,相应费用也已经得到被告确认,该款项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57,082元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且被告在《还款计划》中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在逾期后支付违约金,符合自愿作出的承诺,本院亦可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57,0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57,08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2倍标准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