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9477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博,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佀玉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霞,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易建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博,被告佳易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5日来到被告佳易建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勤杂工。被告佳易建材公司给原告***按月发放工资,并为其在平安保险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被告并给原告发放印有被告厂名的工作服,2018年4月6日上午,原告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受伤。2018年8月31日原告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历城区仲裁委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自2018年3月5日起为佳易建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4月6日***受伤后,未再向佳易建材公司提供劳动。佳易建材公司每月按2400元标准向***发放工资,其中2018年3月按出勤27天发放2090元,4月按出勤5天发放工资400元。
***在佳易建材工作期间,佳易建材公司向其提供印有“佳易建材”字样的工作服,为其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伤后住院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由佳易建材公司负担。
2018年8月31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佳易建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9月10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城劳人仲不〔2018〕126号仲裁决定书,对***的申请,不予受理。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工资发放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本案中***从事的劳动系佳易建材公司安排,佳易建材公司每月按2400元标准向***发放工资并为***办理商业保险。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佳易建材公司辩解***系间断性提供劳动,工作服来源不明,并且投保是因公司凑人数而加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为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