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270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翔,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雯婧,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济南市长清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十二区商业综合体1-9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广森,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祥,董事长。
被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堰头村北傅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永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