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初600号
原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华立新华时代**。
法定代表人:刘道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新,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王台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道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君,该公司财务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琴,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刘道江,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建设路**,身份证号4206251957********。
第三人:刘少辉,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新,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公司)及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公司)、刘道江、刘少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宇、李安新,被告光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巨涛、彭定清,刘少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新,刘道江作为本人及第三人中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公司、光谷公司及第三人于2016年4月18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公司、光谷公司各自返还对方资产。3、光谷公司承担***公司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4、诉讼费等由光谷公司承担。庭审中,***公司将上述第1项诉请变更为“确认***公司、光谷公司及第三人于2016年4月18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确认该协议是借款协议”,将上述第2项诉请变更为“原告***公司向被告光谷公司返还4211.58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第三人中瓯公司向光谷公司返还4049.59万元的增资款,被告光谷公司返还原告***公司对中瓯公司的51%的股权”。
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8日,***公司、光谷公司、第三人共同签订了《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格式范本由光谷公司设计并制定。协议签订后,由于合同条款设计对***公司、光谷公司之间权利义务极不平衡甚至扭曲,加之光谷公司实际作为致使***公司及标的公司为完成经营目标付出超常甚至举步维艰。根本原因在于:对赌协议“名股实债”,即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司法实践与法律理论对名股实债都有较为一致的界定:主要以股权形式投资,同时以获得固定收益及远期本金有效退出为实现要件,形式包括资管计划、对赌、回购等,目的是实现利益兜底。本案尽管光谷公司对合同进行巧妙设计掩饰,但核心条款名股实债完全具备,***公司承担股与债的双重责任与风险,光谷公司却以对赌条款与违约责任等规避风险,利益兜底。一、合同签订条款中名股实债条款表现:1、光谷公司增资付款条款。2、对赌协议约定的补偿与奖励条款。3、协议违约责任条款。4、合同规避了股东责任。二、合同履行中名股实债事实。1、光谷公司未履行股东责任,不解决项目公司经营问题。2.光谷公司不进行任何投入,只关心回报。总之,***公司在合同履行实际表现的不是股东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股东行为,而是债权管理者的行为。综上所述,***公司、光谷公司、第三人各方共同签订了《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对赌协议)“名股实债”,即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以股权形式投、,回购、违约条款退出为实现要件,确保光谷公司利益兜底。光谷公司蓄意欺诈、隐瞒,让***公司陷入合同圈套,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实中严重损害***公司实际权益,给***公司带来经营障碍与巨大损失。为此,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公司诉至贵院,诉求判如所请。
被告光谷公司书面辩称,《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整个协议合法有效,且光谷公司已履行完增资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等义务。一、《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1、各方签订主体是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适格主体。2、协议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情形。4、《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经过樊城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准。5、光谷公司按照《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了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中瓯公司注册资本已于2016年5月5日由4000万元变更为5333.33万元,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光谷公司为合法有效股东,持有51%股权。6、《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为***公司、光谷公司双方协商制定,并非格式合同,是针对特定的收购事宜,有针对性的起草、拟定的合同,不适用格式合同免责或增加责任的无效规定。综上,《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公司诉称涉案协议为“名(明)股实债”而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光谷公司积极履行股东投资、提供借款、继续投入提标改造、并为目标公司中瓯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公司称光谷公司“不进行投入、只关心回报”,没有“共担风险”、“保底收益”,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2、***公司在诉状中称“光谷公司名股实债,以回购、违约条款退出为实现要件”,曲解“违约责任”条款是针对***公司、所有时间节点都是对***公司要求或为“股转债的履约特征”等,与协议约定不符。3、***公司混淆“增资款”与“股权转让款”,错将增资款等同于股权转让款。4、本案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为双向对赌,公平合理。5、***公司曲解光谷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三、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公司无权要求光谷公司返还财产。四、《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公司无权要求光谷公司支付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综上,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公司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光谷公司提出需对***公司提交的一份《甲醇罐加工合同》及四份《设备进货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13日的《关于太平店污水处理厂急需支付厂区运营费用的函》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光谷公司虽对上述合同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甲醇罐加工合同》及四份《设备进货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光谷公司提出***公司提交的以下文件没有相应的邮单,不能证明已交付光谷公司,文件名如下“光谷环保欠付2017年1月-3月运营直接费581.54万元用款请示函”、“光谷公司欠付2017年5月-10月运营直接费653.93万元用款请示函”、鄂银字【2019】10号《复函》、鄂银字【2019】11号《回函》、鄂银字【2019】17号《联系函》、鄂银字【2019】18号《关于〈关于妥善处理太平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相关事宜的函〉复函》、2019年12月21日《关于〈关于对中瓯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函〉的复函》。因***公司没有提交向光谷公司发送上述文件的邮单,本院对上述文件不予采信。3、光谷公司提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2020)鄂01民初613号起诉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不发表质证意见,因本院受理的(2020)鄂01民初613号仍处于审理中,该案件虽与本案存在关联,但该案的证据举证与质证应在另案中进行,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与中瓯公司(项目公司)、***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项目设施是指太平店污水处理厂提供服务所需的和所附带的所有厂内固定资产、可移运资产及在其围墙内的场地上附着的所有为实现项目协议目的所需用的相关设备、设施、原材料和厂区内管网(包含厂外双回路电的线路和厂门口道路)等;樊城区政府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管、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特许权的内容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樊城区政府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权内容为:(1)承担本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承担污水处理厂内所有设施(含厂区内管网)建设、厂内污水提升泵站的建设;(2)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3)在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项目设施交给樊城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4)经樊城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特许期为30年,期限从2015年5月13日至2045年5月12日;***公司在未事先通知樊城区政府的同意前不得变更原始股东的权益比例,如果项目公司的股东书面要求转让其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权益,樊城区政府对此不应无理由拒绝同意。
2015年11月30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对中瓯公司作出《审计报告》。2016年3月1日,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出同致信德评报字(2016)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目的为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中瓯公司在内的四家下属公司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评估,中瓯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3655.02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值为16834.36万元,评估增值13179.34万元。
2015年5月1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太平店污水处理厂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中瓯公司为太平店污水厂二次式工艺改造签订《樊城区太平店污水处理厂项目工艺改造承包合同》等多份合同。
2016年4月18日,光谷公司(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中瓯公司(目标公司)、刘道江、刘少辉(两人系***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订《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定义:1.1“本次交易”或“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指光谷公司通过增资获取中瓯公司25%的股权并于增资完成后收购***公司持有的中瓯公司26%的股权之行为。1.2“目标股权”指光谷公司向中瓯公司增资4,049.59万元完成后,***公司所持有的中瓯公司26%的股权。第二条增资2.1光谷公司、***公司双方同意,以2015年11月30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中瓯公司评估值16198.37万元为依据,光谷公司出资4049.59万元向中瓯公司增资(“增资款”),增资后光谷公司取得中瓯公司25%的股权,4049.59万元增资款中,1333.33万计入注册资本,2716.26万计入资本公积,即增资前中瓯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增资后中瓯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变更为5333.33万元,光谷公司拥有中瓯公司25%的股权,***公司拥有中瓯公司75%的股权。第三条股权转让3.1光谷公司、***公司双方同意,光谷公司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向中瓯公司增资完成后,以2015年11月30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中瓯公司评估值16198.37万元为依据,***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中瓯公司26%的股权转让给光谷公司,转让价格为4211.58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光谷公司拥有中瓯公司51%的股权,***公司拥有中瓯公司49%的股权。第四条价款支付与交割4.1光谷公司将按如下方式支付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4.1.1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光谷公司与***公司设立共管账户,且光谷公司将增资款与股权转让款共计8261.17万元存入双方共管账户。4.1.2光谷公司将增资款与股权转让款存入共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中瓯公司依据本协议办理增资及目标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即:中瓯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333.33万元,其中光谷公司拥有中瓯公司51%的股权,***公司拥有中瓯公司49%的股权:同时光谷公司、***公司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4.1.3办理工商变更前,***公司需办理其持有的中瓯公司股权的质押解除手续,股权质押解除后,中瓯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光谷公司、***公司双方配合办理股权的再质押手续。4.1.4***公司取得襄阳市樊城区政府同意光谷公司加入合作经营函件。4.1.5在办理完上述4.1.2及4.1.4后2个工作日内,光谷公司、***公司双方从共管账户中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即4211.58万元。4.1.6光谷公司向***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教后1个工作日内,中瓯公司将财务专用章交由光谷公司委派的财务副总保管,中瓯公司出纳继续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4.1.7中瓯公司将财务专用章交由光谷公司委派的财务副总保管后1个工作日内,光谷公司、***公司双方从共管账户中将4049.59万元增资款支付给中瓯公司。光谷公司委派的财务副总应完全配合中瓯公司将增资款用于中瓯公司支付工程款、偿还债务等。4.1.8光谷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负责将***公司应付中瓯公司的往来款支付给中瓯公司。4.1.9中瓯公司收到***公司应付中瓯公司的往来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往来款支付给丁方刘道江用以冲减对其的应付款项。4.1.10会计师核查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以后,中瓯公司不得向光谷公司或光谷公司控股的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业提供借款及担保。4.2本协议项下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中瓯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向光谷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光谷公司成为中瓯公司51%股权持有人及***公司成为中瓯公司49%股权持有人之事实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五条补偿与奖励5.1光谷公司、***公司双方就中瓯公司未来三年收入及盈利目标、补偿及奖励达成如下意见:5.1.1中瓯公司未来三年的收入及净利润的目标值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见附件)为依据,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光谷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具体如下:2017年收入4230万元、净利润18192606.97元;2018年收入4302万元、净利润19548366.97;2019年收入4302万元、净利润17671821.10元。***公司承诺,中瓯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上述对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承诺净利润”)。5.1.2中瓯公司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净利润”)达到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时,目标公司的收入与成本为参考值,不做硬性要求。5.2承诺期内,若中瓯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或超出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由光谷公司、***公司双方采取以下补偿或奖励方式:5.2.1在承诺期内,若中瓯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则***公司应向光谷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现金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2017年1月1日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2017年1月1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支付现金补偿款金额。***公司应在中瓯公司当期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光谷公司支付应支付当期补偿款,若***公司二十个工作日未将现金补偿款足额支付给光谷公司,则***公司按照应付补偿款金额相对应的股权比例,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光谷公司作为前述补偿款替换支付方式,中瓯公司估值依照此次估值结果,即16198.37万元为基准。前述股权转让应在应付未付补偿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光谷公司、***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5.2.2承诺期内在累计达到业绩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如果承诺期内中瓯公司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和超出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各方同意将超出部分按比例奖励给中瓯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包含光谷公司委派到中瓯公司的管理人员),由光谷公司一次性支付。奖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中瓯公司管理团队奖励金额=(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和-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51%×60%,光谷公司应在三年累计承诺期满后,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中瓯公司管理团队支付奖励款。5.2.3鉴于光谷公司、***公司双方谈判及签约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并购公司的当年的经营与发展,光谷公司、***公司双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2016年实际盈利低于预计盈利的75%时触发补偿义务,由***公司按下列公式进行补偿(目标公司2016年承诺利润见评估报告附件):2016年应予补偿的金额=(2016年承诺利润金额-2016年实际净利润金额)×51%。***公司应在中瓯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光谷公司支付应支付当期补偿款。若***公司二十个工作日未将现金补偿款足额支付给光谷公司,则***公司按照应付补偿款全额相对应的股权比例,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光谷公司作为前述补偿款替换支付方式。中瓯公司估值依照此次估值结果,即16198.37万元为基准。前述股权转让应在应付未付补偿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光谷公司、***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5.2.4光谷公司、***公司双方同意除盈利承诺期以外的经营年份,中瓯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大于评估净利润的超额部分,中瓯公司按超额部分的35%奖励给中瓯公司经营层。作为成就共享奖,具体奖励协议双方另行制定。第六条过渡期安排。第七条目标公司的后续管理。7.1光谷公司与***公司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瓯公司原运营团队继续留任运营管理目标公司。7.2本协议生效后,光谷公司委派财务副总一名办理增资与股权转让手续,并参与中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7.3本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光谷公司委派执行董事一名、运营副总一名参与中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在目标公司正式运营水价确定之前,暂不变更法人代表。7.4光谷公司委派经营班子成员拥有对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对目标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公司应上报光谷公司共同讨论确定。第八条后续增资与转让。第九条协议生效与变更。第十条***公司及丁方的声明和保证,***公司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刘道江、刘少辉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保密条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若光谷公司、***公司双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间节点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总额的0.5%的违约金;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2.2若因***公司的声明和保证不实给光谷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赔偿光谷公司的损失,导致光谷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光谷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该协议还对适用法和争议的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中瓯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光谷公司出资4049.59万元向中瓯公司增资的股东决议,其中1333.3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716.2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注册资本4000万元变更为5333.33万元。当日中瓯公司的股东会还通过了光谷公司将其持有中瓯公司26%的股权以421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光谷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述股东会举行当天,中瓯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16年5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太平店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复函》,原则同意就太平店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中瓯公司的股份进行的转让和增资。
2016年5月9日,中瓯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将原注册资本4000万元变更为5333.33万元,将***公司持股100%变更为现股东***公司持股49%、光谷公司持股51%。
2016年5月11日,光谷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761.17万元,5月16日,光谷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50.41万元。合计为4211.58万元。5月17日,光谷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中瓯公司支付增资款4049.59万元。
2016年11月10日,***公司、光谷公司及中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三方于2016年4月16日签订了《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并且中瓯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其股东给予资助,***公司同意借款给中瓯公司1000万元,其中560万元专项用于中瓯公司日常经营,440万元专项用于归还中瓯公司2016年10月30日到期的银行借款;中瓯公司正式运营后产生的收益应按下列顺序分配:第一、要满足中瓯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第二、按股权比例偿还股东借款;第三、有可供分配利润并且有盈佘资金的情况下,按股权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作为中瓯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瓯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指定的人员保管,且中瓯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必须由***公司、光谷公司双方指定代表人共同审批,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光谷公司因中瓯公司缺少运营费用,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7月13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太平店污水处理厂急需支付厂区运营费用的函》。2016年5月16日至2020年3月17日,***公司与中瓯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向中瓯公司多次提供借款。
2019年12月16日,光谷公司向***公司发出鄂银字[2019]27号《关于光谷环保函[2019]21号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贵司函所述对赌事宜,因《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贵司和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与实际情况存在诸多出入,提出以下意见请修改与落实:签订《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后,贵开发中心以增资形式获取中瓯公司25%的股权,但此款项实质是贵司应支付我司的股权转让款,属于光谷公司享有,贵司部分转让款至今未到位,应尽快支付我公司。2019年12月21日,光谷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对中瓯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现2019年12月暂未结束,政府对中瓯公司污水处理费未结算和拨付完全,我公司相关人员正忙于与政府沟通协调回款以及生效的相关事宜,暂无法配合贵司函件中的诉求。
2020年9月14日,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瓯公司、***公司、光谷公司签订《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和污水处理服务补充协议》,约定为加强樊城区污水处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水资源状况,太平店污水处理厂需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工作,本协议及原《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由中瓯公司股东***公司、光谷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庭审中,双方确认在签订股权转让《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向中瓯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现***公司、光谷公司对中殴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已进行共管。《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中殴公司未召开股东会。
本案焦点:本案所涉《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认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理由为:该协议实质为名股实债,该协议约定***公司投入的部分资产进入资本公积金,导致计算利润时,由于计算基数过高,所约定的利润目标根本无法完成,光谷公司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低于审计值与评估值,该协议是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
本院认为,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本案所涉《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光谷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增资及向***公司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取中瓯公司股权,并设定利润目标及金钱补偿条款,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应为“对赌协议”,而非名股实债。
关于《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光谷公司投入的部分资产进入资本公积金,是否导致计算利润的基数过高,而影响所约定的利润目标的实现问题。案涉协议约定光谷公司投入的4049.59万元增资款中,1333.3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716.2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如超过票面价额发行的股份所得的溢价额、公司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其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资本公积和利润分配科目同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利润分配是归集企业经营成果的科目,而资本公积科目并不反应企业的经营成果,故,资本公积增加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对于***公司提出因光谷公司将款项投入资本公积而导致《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017年-2019年的净利润目标无法实现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低于审计值与评估值的问题,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出具均在各方签订《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之前,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进行评估,其目的是仅用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审计值与评估值并非仅针对《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而作出,且在《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时,***公司应明知审计值及评估值的结论,对泰银达公司在签订《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后又以审计值或评估值而推论该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价格不合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光谷公司是否参与中瓯公司经营的问题,《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中殴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不能以此证明光谷公司未参与中瓯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光谷公司已派出管理人员进入中殴公司,双方对中殴公司的公章与合同专用章进行了共管。因中瓯公司缺乏经营资金,光谷公司多次向中瓯公司出借款项,与政府签订《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和污水处理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对于太平店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升级改造工作,由***公司及光谷公司作为中瓯公司的股东对该补充协议及原《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公司提交中瓯公司为太平店污水厂工艺改造签订《樊城区太平店污水处理厂项目工艺改造承包合同》等多份合同尚不能证明光谷公司未参与中瓯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公司提出光谷公司从未参与中瓯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既约定如未达到利润标准,由***公司作为原股东对新股东光谷公司的利润差额予以补足,也约定了如超过利润标准,由光谷公司将超出部分按比例奖励给中殴公司的管理团队,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中瓯公司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该《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光谷公司平等、自愿协商后,作出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的特别安排,该《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增资及转让股份事宜已上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得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同意。光谷公司已依约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向中殴公司支付了增资款,各方前往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虽***公司曾向光谷公司发出《关于光谷环保函[2019]21号函的复函》,认为光谷公司以增资形式获取中瓯公司25%的股权,增资款实质是光谷公司应支付***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该意见仅为***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并未得到光谷公司的认可。本案所涉《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于***公司提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定双方是借贷关系,以及由光谷公司承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859元,由原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隽
审判员 蹇鹏飞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