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分公司与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别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211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分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112576374。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别山分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神光花园11-3-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8205321W.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分公司诉被告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别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分公司因被告自动履行了电话费给付义务,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显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