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256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旺乐教育(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俊。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旺乐教育(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空调服务费100155.43元、违约金19391.2元、案件受理费3714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偿还本案债务123820.63元。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孙小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 行 员 孟 涛
书 记 员 邹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