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483号
原告:江西中科瓦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白杨镇檀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90RE03R。
法定代表人:徐熙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田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580213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友,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中科瓦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田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科瓦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江西中科瓦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