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8187号
原告:***,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吕云,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彩,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17号院2幢一层2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慧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本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史本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7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胡业浩与被告签订《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胡业浩装修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七大街东、航海东路南宏光星公馆合园10号楼8层809号房屋,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为153228元,分两次支付,2017年12月29日支付7万元,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83228元,2017年12月29日胡业浩如约支付了7万元装修款,2018年1月24日,胡业浩将关于该房产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为原告该房产装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装修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嘉道公司辩称:1、《服务合同》至今未能履行系胡业浩及原告***单方违约所致。合同签订后,被告嘉道公司积极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出具设计图纸、定制装修涉及的材料、家电。胡业浩至今既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项。2、依据《服务合同》第六条其他第6款约定,原告起诉解除《服务合同》的条件须同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需按照《服务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嘉道公司即使认可胡业浩与原告***合同转让行为,原告***也应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原告***主张单独解除《装修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不诚信履约行为,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及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嘉道公司(乙方)与胡业浩(甲方)签订《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宏光星公馆合园10号楼8层809号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的装修由乙方包工包料完成,装修工程款分两次支付,2017年12月29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装修首付款7万元,2018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装修款83228元。乙方于该房屋交给乙方装修之日起的90天内完成该房屋的装修装饰。甲方最迟于毛坯交付后10天内将本房屋交于乙方开始装修。甲方逾期支付装修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计付违约金;乙方逾期完成装修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甲方已付装修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计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给乙方装修达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装修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从已收取的装修费用中扣除)。甲方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前,擅自解除本合同取消对乙方的装修委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装修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从已收取的装修费用中扣除),甲方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后擅自解除该合同,取消对乙方的装修委托的,甲方除支付乙方已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款外,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装修费总额20%的违约金。
2017年12月,被告嘉道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显示收到胡业浩交来宏光星公馆10#8层09号装修首期款7万元。
2018年1月24日,胡业浩向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更名申请载明其于2017年12月29日认购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宏光合园”项目10号楼8层809号住宅,并缴纳了认购保证金180796元,因其个人原因,其自愿将该套房屋变更至***名下。
同日,胡业浩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于2017年12月29日认购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宏光合园”项目10号楼8层809号住宅,就该认购住宅与嘉道公司签订了《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并向嘉道公司缴纳装修工程款7万元,因其个人原因,决定将该套房屋变更至***名下,关于该房屋所有权利义务(包含其与嘉道公司关于《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2018年9月26日,被告嘉道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撤销装修项目部的通知函》,载明从2018年1月至7月,宏光星公馆与原告***同一批团购装修服务的其他业主,都与被告嘉道公司办理了装修手续,期间被告嘉道公司不断通知原告收房装修,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嘉道公司办理装修手续。本批次装修已接近尾声,装修好的房子已交付业主。被告嘉道公司为本次团购专设的施工项目部,将于本月底正式撤销,原告***什么时间需要办装修手续,直接与被告嘉道公司联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胡业浩与被告嘉道公司签订的《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胡业浩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向原告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被告亦向原告发送履约通知,可以认定被告同意胡业浩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
原告作为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涉案房屋小区设置项目部、团购材料等准备工作。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在交付房屋前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装修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从已收取的装修费用中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7万元的请求,本院支持24031.6元(70000-153228×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宏光星公馆业主装修团购服务合同》;
二、被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2403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