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5民初4725号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慧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景华路**润峰广场办公室**v>
法定代表人:聂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张凌,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纬三路交叉口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聂亚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高明、叶文超,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利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聂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张凌,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丰都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
被告:**,女,1987年1月3日出生,回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南阳市交通局货运中心站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名,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邓州春雨国文学校校长,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被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磊,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任亚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侯学涛,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洛阳市涧**。
被告:雷彩娥,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梁兴盘,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嘉道装饰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春雨教育公司)、河南中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保能源公司)、洛阳利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利智机械公司)、被告高源、**、马磊、任亚锋、侯学涛、雷彩娥、梁兴盘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被告河南中保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高明,被告洛阳利智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被告高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名、张可可,被告马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亚锋、侯学涛、雷彩娥、梁兴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尾款94.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中保能源公司在未出资的147.5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求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洛阳利智机械公司、被告高源、**、马磊、任亚锋、侯学涛对第二项诉求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洛阳利智机械公司、被告**、马磊、雷彩娥、梁兴盘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3日,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公司与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装修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的“春雨共享空间”工程,工程地点在涧西区润峰广场四楼;该施工采用包工包料方式进行,工程量以最后实际为准;合同价款暂定为122万元,双方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并未按约定节点付款;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8月13日进行了汇总决算,工程总价款实际为1686196元,原告取整按168万元计算;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3.2万元,尚欠尾款94.8万元,截至2020年7月,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仍未支付该款。经了解,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因财务运转不畅未能向原告支付尾款。大股东即被告河南中保能源公司未能按股东协议足额足时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财务收不抵支。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在2019年3月份成立时发起人股东为**(占股77.5%,认缴310万,实缴0)、马磊(占股5%,认缴20万,实缴18万)、侯学涛(占股7.5%,认缴30万,实缴36万)、任亚锋(占股10%,认缴40万,实缴70万)四人。2019年12月初被告河南中保能源公司、被告高源、**、马磊、任亚锋、侯学涛达成并共同签署《股东协议书》,协议约定:河南中保能源公司加入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现金出资226万元,持股56.5%;股权调整后,**以企业品牌方式持股10%,马磊以技术方式持股10%,侯学涛已现金实缴34万元持股8.5%,任亚锋已实缴60万元持股15%。2019年12月16日各方股东依据该《股东协议书》约定,在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该股东协议约定,河南中保能源公司应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个工作日(即应在2019年12月19日前)内向洛阳春雨教育公司账户注资50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剩余126万元应在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河南中保能源公司并未按约定足额出资,尚有147.5万元未出资到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依据十三条起诉,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及发起人股东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综上,河南中保能源公司作为56.5%的持股股东,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尚有147.5万元未出资到位,河南中保能源公司应在该范围内对原告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洛阳利智机械公司作为受让人应对河南中保能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源、**、马磊、任亚锋、侯学涛作为发起人股东,也应对河南中保能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存在显著资本不足,公司只有原股东侯学涛、任亚锋实缴到位,河南中保能源公司也仅到位80多万元,其余股东未实际现金出资,实缴的出资全部加在一起也尚不足以支付原告的全部装修工程款,何况洛阳春雨教育公司还在润峰广场租赁了10000平方米的场地,需要每月支付数十万的租金,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的情况属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章第四节12条公司人格否认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股东应当对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求。
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我公司欠其工程款94.8万元,原告应提供书面证据材料进行证实。2、我公司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1月至6月未能开门营业;日常的财务支出为40多万元,仅房租一项每月应向润峰公司支付30多万元,在疫情期间因未能与润峰公司的免租达成一致,导致我公司现在未能筹措到资金重新营业。3、我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我公司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对原告的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4、因我公司未能交纳疫情期间的房租,现润峰公司已将我公司承租的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故我公司重新营业存在客观障碍。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河南中保能源公司辩称,1、我公司受让及再次转让洛阳春雨教育公司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我公司不存在未全面出资的问题。2019年12月12日,我公司从**个人手中受让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的股份56.5%,即实际原股东**在洛阳春雨教育公司认缴出资额;我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26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6.5%,认缴出资期限为2038年12月1日;因此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前,我公司不存在未全面出资的问题。3、原告以股东协议书的约定,认定我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股东协议书并没有真正的签订和履行,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股东协议书只是股东之间对尽快融资协商的一个过程,不能作为股东对认缴资本的实质变更;况且该股东协议书与公司章程大相径庭,应当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综上,我公司受让及再次转让洛阳春雨教育公司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未达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不能认定被告未全面出资。现对洛阳春雨教育公司面对的债务问题,洛阳春雨教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公司资产对外承担债务;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现任股东应当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洛阳利智机械公司辩称,我公司系经依法登记的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的股东,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我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38年12月1日,在该期限未到期之前,原告要求我公司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且现行所有法律没有规定认缴出资的义务未到期,即视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以及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被告高源辩称,高源是洛阳春雨教育公司上一任法定代表人,不是现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洛阳春雨教育公司不存在任何实际关系,原告起诉我,我不认可。
被告**、马磊共同辩称,1、对于原告陈述的洛阳春雨教育公司欠付其装修尾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该情况属实。2、**、马磊作为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的股东,不应当承担本案原告诉求的赔偿和支付责任。因为按照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原股东河南中保能源公司、**、马磊、任亚锋、侯学涛,该五个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书的约定,河南中保能源公司要对其226万元的出资履行实缴义务,且明确约定了其履行实缴义务的时间和金额;**不再出资。该股东协议是五个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的签订以及部分履行均在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之后,因此我们认为应当由河南中保能源公司、洛阳利智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任亚锋、侯学涛、雷彩娥、梁兴盘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确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6月3日,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公司与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承租的润峰四楼“春雨共享空间”进行装修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为122万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经过对账,在《嘉道装饰工程决算单》共同盖章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686196元,原告取整按168万元计算。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已支付73.2万元,此后对尚未支付的装修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公司与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对“春雨共享空间”的装修施工工作;双方经过对账决算,合同总价款为1686196元,原告取整按168万元计算,双方均在该《嘉道装饰工程决算单》上盖章确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已支付73.2万元,尚欠94.8万元未支付,此款被告洛阳春雨教育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任亚锋、侯学涛、雷彩娥、梁兴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94.8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洛阳市春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晓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