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2496号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9号楼9层9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孟津县,现住洛阳市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伟志,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丈夫,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伟志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履行尚欠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费9000元,双方纠纷已终结。现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