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3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迎海,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17号院2幢一层2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慧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迎海,被告嘉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道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4950元;2.判令***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9日,原告经***介绍到升龙广场19#-2-203房屋内为嘉道公司提供劳务。原告在进行房屋顶面白粉铲除施工时因施工架松动而滑倒摔伤,当天被送至洛阳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原告前期的损失进行了处理。2019年7月1日、2020年4月7日原告又两次入院进行后期治疗,现已治愈出院。出院后因赔偿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被告嘉道公司辩称,原告本次诉求与2017年10月的受伤无关,时隔两三年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若是手术原因造成,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当时是嘉道公司项目经理直接找的原告干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豫03民终48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2日,嘉道公司与王玉龙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位于升龙广场19-2-203号房屋进行装修,***在该房屋进行房屋顶面白粉铲除施工时,在施工架上摔倒致伤。嘉道公司已将此次施工劳务报酬支付给了***。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具备相应资质。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32579.07元、误工费3187元、护理费52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3815.07元的40%为17526.02元。二、嘉道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2017年10月19日入住中心医院,诊断为1.右肘关节恐怖三联征;2.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3.右桡骨头粉碎性骨折;4.右尺桡骨冠状骨突骨折;5.右肱骨小头软骨剥脱。***于2017年10月30日行右尺桡骨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于2017年11月13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3个月,专人陪护;2.保持切口清洁干燥;3.患肢直具固定,禁止患肢负重;4.加强营养;5.适当患肢功能锻炼;6.口服消肿、接骨药物治疗;7.定期复查(术后1月拍片复查,以后每50天拍片复查一次),如出现患肢疼痛、肿胀,休息后不能缓解,及时复诊;8.再次手术纠正肘关节功能及去除内固定。
2019年7月1日,***以“摔伤致右侧肘关节骨折脱位术后21月骨折不愈合”为主诉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以下简称正骨医院)。现病史:病人21月余前在建筑工地劳作过程中摔伤致右侧肘关节骨折脱位,伤后于中心医院进行住院切开复位固定手术,术后切口顺利愈合后出院。出院后经拍片复查发现骨折不愈合。正骨医院门诊诊查后以“右侧尺骨近端骨折术后不愈合”诊断入院。辅助检查“自带X线片右侧尺骨近端骨折不愈合,一枚小型长接骨板断裂。”于2019年7月4日行右侧尺骨病损切除术、右侧尺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右侧尺骨植骨术、右侧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髂骨取骨术,术后积极防治感染及并发症,对症处理,于2019年7月11日出院。
***于2020年4月7日以“右侧尺骨骨折植骨术后10月余”为主诉入住正骨医院,入院诊断右侧尺骨骨折术后、右侧桡骨头切除术后、牛皮廯。于2020年4月9日臂丛+基础麻醉下行“右侧尺骨近端骨折术后内定物取出术”,术后给予抗炎、消肿,活血化瘀,伤口按时换药等对症支持治疗,于2020年4月12日出院。
2020年9月18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因故致肘关节多发性损伤(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右桡骨头粉碎性骨折、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及右肱骨小头软骨剥脱),给予手术及相应的后续对症治疗,后因右肘关节骨折脱位术后骨折不愈合,行右侧尺骨病损切除术、右侧尺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右侧尺骨植骨术、右侧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髂骨取骨术,现已临床终结。目前患肢(1)持重能力有所下降;(2)操作灵活性部分降低;(3)手术记录显示:桡骨颈处骨折,桡骨头劈裂为四部分,骨折块移位嵌插于肘关节窝内,肱骨小头软骨面剥脱,切除桡骨头;(4)肘关节活动度减少53.6%(与健侧对比);(5)前臂旋转活动度减少55.6%(与健侧对比)。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9)条款之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踝关节除外),评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意见,***因故致右肘关节多发性损伤,愈后遗留:肘关节功能丧失53.6%,评定为九级伤残。
本院认为,第一,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4804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对损害后果承担60%责任,***承担40%责任,嘉道公司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2017年10月30日***行右尺桡骨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于2017年11月13日出院。距2019年7月1日入住正骨医院间隔时间长达20个月,入院辅助检查“右侧尺骨近端骨折不愈合,一枚小型长接骨板断裂”,该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明,故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1日住院期间相关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第三,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2日***行“右侧尺骨近端骨折术后内定物取出术”,术后给予抗炎、消肿,活血化瘀,伤口按时换药等对症治疗等花费,系合理支出,被告应按比例承担。第四,***伤残鉴定为九级,考虑***因右侧尺骨近端骨折不愈合、接骨板断裂行二次手术对伤情和肘关节功能有一定影响,与伤残等级有关赔偿本院酌情减少20%,剩余80%按比例承担。
***本次诉讼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642.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5天=250元;3.营养费20元×5天=100元;4.护理费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46858元/年÷365天×5天×2人=1283.78元;5.残疾赔偿金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34200.97元/年×20年×20%×80%=109443.1元;6.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5年+5年)×21971.57元÷2人×20%×80%=17577.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5年+5年)×21971.57元÷4人×20%×80%=8788.63元;7.鉴定费700元;8.误工费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46858元/年÷365天×5天=641.89元;9.交通费20元×5天=100元;以上合计145527.39元的40%为58210.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210.96元;
二、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负担1419元,由***、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