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4民初852号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9号楼9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修卫,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吴修卫,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2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被告***与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洛阳起源小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为瀍河区洛阳恒大绿洲商铺,工程承包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价款为390000元,约定工程期限55日。施工完交付后,被告即开始使用经营开办了起源小厨饭店。但被告一直有部分尾款未付清。在原告多次催要下,2019年8月18日被告承诺将在10日内付清尾款22000元。但直到保修期满,被告仍未付款。后经了解,被告已于2020年8月14日将起源小厨饭店转让,现有他人在经营使用原告装修的起源小厨饭店。被告在装修完成后已验收接收使用案涉房屋,并在经营一两年后转让给他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装修尾款,被告长期不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本人认为装修工程款22000元不应由我来承担(1、原告方并未按施工合同按时交工;2、原告方并未按实际情况维修存在的问题;3、原告方出尔反尔无任何诚信可言,给我本人造成重大身心伤害;);二、本案诉讼费也不应该由我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10月11日,被告***与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洛阳起源小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为瀍河区洛阳恒大绿洲商铺,工程承包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价款为390000元,约定工程期限55日。付款方式约定: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在5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45%工程预付款,具体额度为¥175500元。工程施工30天,乙方完成木工阶段项目内容,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工程款,具体额度为¥156000元。乙方工程施工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款的15%,具体金额为58500元。(尾款以最终结算价为主,待工程结束一到两月内结清。)并约定,“以上工程、待施工完成,整体质保两年。”2019年8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恒大绿洲起源小厨保修卡》,约定:“自即日起河南嘉道装饰对恒大绿洲起源小厨保修项目如下:1.水电路改造;2.防水墙地砖铺贴;3.石膏板吊顶墙顶面木工造型;4.墙顶面乳胶漆油漆及壁纸;5.门,砖,卫浴,等主材项目(甲方自购除外,人为破坏除外)6.楼梯扶手及室外广告灯箱LED字;7.以上保修时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8.目前装修存在的问题乙方进行整修,整修完毕10日甲方把剩余22000元尾款结清。”以上事实由《洛阳起源小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恒大绿洲起源小厨保修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洛阳起源小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恒大绿洲起源小厨保修卡》,就装修内容、付款方式、保修范围等约定,明确约定“目前装修存在的问题乙方进行整修,整修完毕10日甲方把剩余22000元尾款结清”,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告未提供整修的相关证据,未达到支付尾款的约定条件,故原告诉讼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宏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艳玲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