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8民初5387号
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8171763D。
法定代表人:陈海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民、程金全(实习),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院金色港湾**楼******信用代码:914101006999711177。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公司)与被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万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安民、程金全及被告顺航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欢欢、左林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吊篮租金159850元及利息(利息以159850元为基数,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法院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48030.7元,共计为20788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赁原告的电动吊篮在郑州市××街xx小区施工,约定:被告租赁吊篮36台,租金每日45元,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被告实际共计租赁吊篮44台,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9月10日租赁使用,共计租金224955元,实际支付65101元,剩余租金159850元经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予清偿。
被告顺航公司辩称:1、本案纠纷的产生是因原告违反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不给被告开具发票,被告付给原告绝大部分租赁款,还剩尾款未付,但原告不给被告开具任何发票,被告没有过错,只要原告开具发票,被告随时支付租赁费尾款。2、原告起诉的租赁期间错误,真实的租赁时间是2013年11月、12月、2014年2月、3月、4月,2014年4月底结束;计算总租金额错误,被告实际租赁费108350元,双方已经结算过,该数额在2014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邮件进行了确认;原告计算的已支付租赁费数额错误,被告在2013年11月22日交押金2万元、12月10日支付租金23715元,2014年1月29日支付租金21390元,2015年2月17日支付租金1万元,合计支付给原告75105元,剩余33245元,并非原告诉状中所述的65105元。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结算清单等证据以及质证情况,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6日,原告亿万公司作为出租方,被告顺航公司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对租赁价格、付款方式、工期、安装与拆卸等进行约定。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方式共发、收44套电动吊篮,以出租方亿万公司提供租金结算清单、承租方顺航公司经办人签字的方式对租金适时进行结算,分别结算23715元、41390元、26595元、12600元、4050元5笔共计108350元,承租方顺航公司共支付给出租方亿万公司75105元,余款33245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亿万公司起诉被告顺航公司欠付吊篮租金159850元及利息共计207880.7元,因其提供的应收租金159850元结算清单未有被告顺航公司经办人签字,被告顺航公司亦不予认可,以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履行合同支付租金的情况,本院对原告亿万公司起诉被告顺航公司欠付租金159850元及利息共计207880.7元不予认定。被告顺航公司欠原告亿万公司租金33245元应予支付,并应赔偿支付自原告亿万公司2019年8月6日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至被告顺航公司付清欠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顺航公司辩称原告亿万公司未开具发票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324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56元,由被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彭连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