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1307号之一
原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4单元10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辉,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解放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刘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华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