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诚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塅天谭组散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68号水岸春天4号楼160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诚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湘0211财保4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株洲市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天元区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诚晟建设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诚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恒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天元区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