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2民初570号
原告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角青年路15号之一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东方中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祥岗村黄龙大道南面葫芦岭地段中量山水人间生态城(一期)47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东方中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