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22民初606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下角青年路15号之一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602160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童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