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55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宿怀南路东侧博洋家园4#楼0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云集文化商业街7号楼08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4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同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