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22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云集文化商业街7号楼0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455768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职工。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2555521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开发经理。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0.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9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