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0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潭乡回江村。
法定代表人:刘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宝,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款、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湘,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彩红,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双峰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3001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30501864136********_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湘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