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001号
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潭乡回江村。
法定代表人:刘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宝,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款、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湘,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金城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罗君伟。
原告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常宁市华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