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6执恢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钓鱼台小区7栋。
法定代表人:叶均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城县三星工业园农产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2日、2022年6月23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含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21年11月17日到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汝城县106国道东侧、高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17173平方,土地证号:湘(1026)汝城县不动产权第0×**],其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4日本院召集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坐落于汝城县106国道东侧、高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17173平方,土土地证号:湘(1026)汝城县不动产权第0×**进行议价,经双方议价,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2826.63万元,将所有土地全部打包进行拍卖,于2021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汝城县106国道东侧、高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17173平方,土地土地证号:湘(1026)汝城县不动产权第0×**产进行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流拍价1809.0432万元,上述拍卖情况以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释明,并告知其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46.417796万元,实际执行到位0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勋
审 判 员 陈一帆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詹 斌
书 记 员 李溪琴
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