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0717号
原告:湖南淇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27009房。
法定代表人:王笑瑛,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悠洁,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毅,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凤凰路雅梦苑小区1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张洁,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子雄,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淇励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舒智玲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涵
代理书记员 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