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4民初6391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甲称与被告乙、丙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丙已将剩余5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并于2025年12月2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