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宁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28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31DEY84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3单元4层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181499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宁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宁县供电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宁县供电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宁县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94元,减半收取1557.47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宁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