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示范区分公司、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8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东湖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袁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辉,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种权限。

被申请人: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示范区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示范区龙头铺街道迎宾大道2229号兴隆山公租房2号栋314号房。

负责人:陈梓峰。

被申请人: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张公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示范区分公司、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对被申请人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某某支行4300150726205922××××账户内的存款270583.3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案涉款项,本案已撤诉结案为由,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某某支行4300150726205922××××账户内存款27058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范亚西

书 记 员 文 雅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