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示范区分公司、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840号之一

原告: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东湖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袁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辉,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种权限。

被告: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示范区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示范区龙头铺街道迎宾大道2229号兴隆山公租房2号栋314号房。

负责人:陈梓峰。

被告: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张公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示范区分公司、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示范区分公司、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原告株洲市宏基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范亚西

书 记 员 文 雅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