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安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沙民初字第02554号 原告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安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