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沙民初字第02554号
原告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安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