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民初309号
原告: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原胡同76号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北京华园经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龚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