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4民初71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
原告:***,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
原告:***,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原告:***,男1952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灵川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4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
被告:南宁畅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楼7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原会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林首科鑫福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全州县城西工业集中区桂林福达全州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宁畅畅商贸有限公司、***、桂林首科鑫福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桂林首科鑫福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