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24民初193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西临桂县。
原告***诉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