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24民初1928号
原告:全州县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西临桂县。
原告全州县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州县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州县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宏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全州县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