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号浩天花园综合楼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02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东胜村委旁边桂东枫林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号楼1**2509、2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9985313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与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2)桂04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15274.52元及违约金261527.45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907.20元、申请执行费用313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等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镇××村委××市场××号××村委××市场××号××村委××市场××号××村委××市场××号××村委××市场××号楼××**××房××.12㎡房产,现阶段对这些查封财产还不能处置。此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本院对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2891709.17元、申请执行费313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