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28民初432号
原告:***,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烟棚村坳寨屯011-3号。
被告:***,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花坪村立坪屯003号。
第三人: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名山镇香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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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