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袁某;王某;广西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28民初432号 原告:***,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烟棚村坳寨屯011-3号。 被告:***,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乐业县花坪镇花坪村立坪屯003号。 第三人: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名山镇香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