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罗城翔玉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1225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X,居民身份证,4********。 被执行人:广西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XXXXX。 法定代表人:陆XX,居民身份证,452********。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XX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桂1225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5)桂1225执468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1472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972.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税务等财产信息,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25年7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XXX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444.08元,后本院处分972.08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余款71472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桂1225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