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

东至县天力架业有限公司与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1民初2536号 原告:东至县天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黄泥村老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8307430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8977176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至县洋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东至县天力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东至县天力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天力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至县天力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东至县天力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