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罗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庆市罗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宜秀民二初字00115-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罗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罗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君